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瀏覽數量: 4 作者: 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 2021-05-12 來源: 本站
物業公司在住宅的消防管理中,要遵守標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日常管理的通則和對消防設施的維護摘錄如下:
6.1.1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住宅物業時,應對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并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對接收,建立消防檔案。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相關資料和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6.1.2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住宅物業管理辦公室、門衛、治安崗亭等場所,集中配備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火栓扳手、救生繩、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通訊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完好有效。 6.1.3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應違法改變使用性質。封閉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架空層、設備層、車庫等,不應改變使用性質。 6.1.4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禁止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b)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d)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f)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或障礙物; 6.1.5住宅物業區域內消防車道、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等發生改變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更換標識、標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改變情況,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1.6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指定區域停放汽車、助動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物業服務企業劃定的停車區域,不應影響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及舉高消防車作業。 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電工安裝,充電時宜在室外進行,周圍不應有可燃物。有條件的,可設置固定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點或設置帶安全保護裝置的充電設施。 6.1.7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應設置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志,禁止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建筑60m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6.1.8住宅物業設置集體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體活動場所使用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場地、設施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1.9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6.1.10住宅物業進行外立面裝修、裝飾、節能改造時,施工現場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6.3.1物業服務企業應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對自用房屋、場地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6.3.2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機構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6.3.3共用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3.4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個消防控制室每班不應少于2人。 6.3.5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6.3.6共用消防設施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并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和城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屬于市政消防設施的,應及時向供水部門報告。 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告知。 6.3.7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檢測和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和GA50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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